在BBS問了這個問題,得到法律神人解答如下:
phantomli 寫:同人的畫作,是有獨立著作權的。但新聞媒體有著作權法第49條之允許可為報導使用著作。你最多依同法第64條要求他明示出處,若對方不理你,可依同法第96條處NT5萬以下罰金。去爭取看看吧~
我《著作權法》第六條:「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,
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。衍生著作之保護,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。」
→就是說同人圖也享有著作權。同法第四十九條:「以廣播、攝影、錄影、新聞紙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,在報導之
必要範圍內,
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。」
→就是說電視臺要用你的圖也是可以。同法第六十四條:「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
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
應明示其出處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沒寫出你的名字,是不行的。同法第九十六條: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
第六十四條規定者,科新臺幣
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如果講不聽你可以告他們。另,
priorart 寫:把妳的圖修改可能侵害改作權 從著作權法63II反面推之49條所示利用應不擴及改作
我《著作權法》第六十三條節錄:「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,得改作該著作。
(注意!不包含第四十九條)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
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
應明示其出處。
前項明示出處,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,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,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。」
→就是說新聞不能改人家的圖。同法第二十八條 :「著作人
專有將其著作
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」
→就是說只有你可以改圖。同法第九十二條:「 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展示、
改作、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→就是說華視如果講不聽你又多一條可以告他們。
綜合以上觀之,絕對有理要求電視臺明列作品出處。